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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汶川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全文)

汶川为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完善和规范我县各乡镇群众住房居住环境,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我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完善和规范各乡镇群众住房居住环境、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汶川县2016年将启动2360户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完成。其中城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900户,主要包括县城威州镇、雁门新区、七盘沟新区;城镇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1460户,主要包括威州镇、绵虒镇、漩口镇、水磨镇、三江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牵头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全县各乡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汶川县城乡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和县域体系规划,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实行综合整治,改造后的住房要设施齐全,尽可能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藏羌文化特色,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4.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配套资金。

2.争取国开行的贷款。

3.州、县财政配套资金。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到的道路改造、管网改造等内容,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如有改造为商业服务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在改造过程中如有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责任主体

由全县所涉及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责任主体。

(二)实施方式

1.入户调查摸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各乡镇棚户区改造采取居住户自愿书面承诺,并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改造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居住户按照统一规范的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汶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督促指导服务。

4.依法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5.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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