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并对移民赋予特殊权利,远迁后可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
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其中已建工程189座,涉及移民76万人;在建工程180座,涉及移民66万人;拟建工程157座,预计涉及移民约20万人,及时制定和颁布符合我省实际的条例,意义十分重大。
历时3年多时间,历经47次修改,《条例》于今年7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填补了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工作地方立法的空白。《条例》对涉及移民工作的各级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职能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此外,为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条例》更加凸显了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性。都勤继续谈到,在第二章“移民规划”中,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停建通告发布、实物调查开展、移民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报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凸显了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能否有效维护好、保障好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衡量移民安置工作好坏的最大标尺。《条例》在明确规定移民个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对实物调查结果确认、规划大纲编制、搬迁安置、生产技能培训、安置方式选择、后期扶持发展、诉求受理等事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第四十五条鼓励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基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另外,“在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方面,《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表示,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将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条例》还规定由独立机构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工作,对移民安置工作和移民合法权益起到监督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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