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农业局关于印发《浦江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财农〔2016〕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浦江县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办发〔2016〕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浦江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农业局
2016年9月19日
浦江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浦江县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办发〔2016〕14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扶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统筹管理、资金监管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乡镇(街道)、村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补贴面积申报、审核。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县内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耕地面积以农村集体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面积为基础,对转为畜牧(水产)养殖用地、林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其他改变耕地性质及损害耕地地力严重的,以及常年抛荒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暂未达到耕种条件的不予补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按照流转合同约定执行。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第五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粮食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除自然灾害外,粮食亩产不能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申报时间
第六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当年下达的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确定补贴标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各级财政补助和浦江县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定。
第七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根据不同粮食作物的生长季节,补贴对象分批次按当季实际种植面积申报:
1.大小麦。于每年3月30日前报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4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县农业局。
2.早稻。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县农业局。
3.单季(连作)晚稻。于每年8月20日前报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年9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县农业局。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按规范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申报和核实工作,对列入补贴面积的补贴对象要逐户造册登记,建档管理,做到补贴对象与补贴面积符合,在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分户清册通过管理系统软件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纸质汇总表(附件1)经公示人、经办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上报农业局,并提供公示现场电子照片。
第九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向所在联合社直接登记申报,书面承诺作物种植面积、土地流转证明等信息的真实性,将《浦江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申报表》(附件2)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报联合社。联合社填报《浦江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汇总表》(附件3)后,将《浦江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申报表》(附件2)和土地流转合同一并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实地核查后分别在规模经营主体流转耕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表、土地流转证明和经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的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农业局。未加入联合社的农户(合作社)的补贴资金仍按原补贴程序发放。
第十条 在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张榜公示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照留存,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五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农业支持补贴资金筹措、拨付,通过“一卡通”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直达补贴对象账户。
第十二条 县农业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补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少于20%)并汇总。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抽查结果正确率低于95%(以村为单位,抽查农户累计实际耕地面积与上报耕地面积比)的责成该乡镇(街道)对上报数据重新进行核实后再上报。视抽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扩面抽查。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申报面积抽查结果正确率低于85%(含85%)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正确率在85%-100%之间虚报部分的按200%扣除补贴资金。核实完成后,县府办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拟补助情况在《今日浦江》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组织复核。
第十三条 财政局、农业局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按《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浦江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办发[2016]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政策执行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对截留、冒领、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严重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该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转自:http://www.pj.gov.cn/zfxxgk/011/02/020300/201611/t20161108_117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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